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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1日 点击数:2,655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合法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工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等方式,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市委、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省、市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市委、局、办等行政事业部门自设项目经费;我院作为合作一方拨入学院的上述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企业或个人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我院作为合作一方由企业或个人投入学院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部是科研项目运行的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科研管理法规和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签约、研究过程监督、成果登记备案、协助项目主持人开题和验收等工作。计财处是科研经费支付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经费支出预算按现行财务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监督管理科研经费。后勤处是科研仪器、物品等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任务书预算按采购和物品管理现行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及物品的采购、领用和管理。项目主持人负责科研项目实施,制定项目运行制度和应急措施,组织项目验收并按要求向省、市等项目设立部门报告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项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纵向科研经费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后由财政拨付学院财务,由计财处建账核算,一项一户、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经济责任制”。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按计划任务书预算自主支配并使用项目经费,报销费用必须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并亲自办理。按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由项目主持人全额退赔。项目主持人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武威职业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具体使用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章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为适当补偿学院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院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学院自设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对开展科研工作所占用学院的房屋、仪器、设备及水电气等综合成本消耗进行适当补偿,支持学院校级科研课题。

除按本办法统一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外,各系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或摊派其他非相关开支。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经费支出项目和数额严格执行立项单位审定的项目经费预算,预留成果鉴定、登记、出版、发表、知识产权事务及相关费用为原则,超支不补。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公交车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内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的票和餐票。

(七)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会议通知、往返车票、住宿票据。

(八)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劳务费按学院有关标准执行。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人员应自觉申报纳税,学院计财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一)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凡支付科研经费,应由项目主持人向计财处提交具体使用经费的书面计划,计财处根据计划任务书预算进行审核、审批、报账并登记《科研经费簿》。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事务支出。

第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固定资产及物品均属国有资产,由后勤处登记入账,一项一户。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物品,应由项目主持人向后勤处提交具体的书面计划,后勤处根据计划任务书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并组织采购并登记《科研仪器物品登记簿》。项目主持人按照学院现行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 物资采购不得和经办人直接结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主持人应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也不得将科研经费存入学院计财处之外的任何账户。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主持人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计财、后勤、科研等部门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后勤处、科研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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